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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2706 更新时间:2012-9-16 9:04:07 【字体:↑大 ↓小

宁安农场水务局政务公开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总局和管理局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农场实际,拟定农场水利规范性文件、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及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并监督实施。

2.制订农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统一管理农场水资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农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组织协调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农场水资源公报;指导农场水利设计。

4.拟定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5.依法组织行政征收;组织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部门、各作业区水事纠纷。

6.负责农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管理、水利工程监理、监督、质量检测等项工作。
    7.负责农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8.指导农场水利工作,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9.负责国家投资水利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农场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项目规划、设计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10.组织农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协调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1.组织水利、水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农场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农场水利队伍建设。
    12.承办农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农场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3.完成农场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务公开形式

黑龙江省宁安农场网站

三、政务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四、单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场部机关办公楼

五、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1.拟定农场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农场旱田节水灌溉、防病改水、人畜饮水规划,制定促进农场旱田节水灌溉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的旱田节水灌溉技术。

2.负责组织农场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农场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农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统一调度农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3.负责农场水土保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农场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协调处理因水土流失危害造成纠纷和重大赔偿责任问题。

4.负责农场河道管理工作,负责涉河工程审查、河道采砂管理;负责中小河流治理;指导、监督依法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采砂管理费。

5.负责农场水库及与其有关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贯彻落实行业标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对农场水库大坝、河道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计划。

六、科室成员、职务、工作分工及联系电话

姜盛伟:副局长,负责水务局及其直、附属单位的全面工作,联系电话:15246372152

具体到农场防汛抗旱,小水大水建设实施管理,水利统计,工程管理,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职称晋级,水利科技,水利安全,防洪工作,水政、水资源、河道管理工作。

刘利涛: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及使用管理工作,联系电话:13836331678

  馨: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内业工作,联系电话:18603633186

七、行政权力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本系统内组织实施。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

本系统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

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本系统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4.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本系统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

5.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本系统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6.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

本系统内组织实施、行政征收。

7.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本系统内组织实施、行政征收。

8.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本系统内组织实施、行政征收。

9.水法行政处罚权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罚款。

10.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权

依据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罚款。

11.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权

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防洪法行政处罚权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3.防洪法行政强制权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四十二条。对物的强制。

14.水资源费征收

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水政字[1995]90号)。收费。

15.防洪保安费

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99]2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黑财函[2011]12号)。收费。

16.水土流失防治费

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黑财综字[1994]66号)。收费。

17.河道采砂管理费

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收费。

18.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81号)。收费。

19.下列事项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农场、农场水务局提出,按审批权限审批,但应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1)取水许可

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必须符合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标准。

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黑龙江省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

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收费。

2)河道采砂许可

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不妨碍防汛抢险;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工具。收费。

3)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不收费。

4)水土保持方案论证

凡在农场辖区内从事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涉及破坏地貌植被,冲刷土壤,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不收费。

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符合水利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的规定;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项目实施方案或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不收费。

6)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初步设计报告需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

取水许可。审批依据《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9水利部令第6号),《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资源[1997]525号文。

河道采砂许可。审批依据《水法》第三十九条,《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文。

水资源论证。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9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

水土保持方案论证。审批依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9]513号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

水利行政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

3.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

4.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5号)

5.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水政字[1995]90号)

6.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99]26号)和省财政厅与水利厅(黑财函[2011]12号)

7.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黑财综字[1994]66号)

8.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

9.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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