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宁安农场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公众参与网上二次公示
公众朋友们,你们好:
我单位受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委托,承担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宁安农场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为了让你们及时了解该项目对周围环境及你们的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倾听你们对该项目的意见,现根据国家法规及规定,向公众进行第二次信息发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简述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宁安农场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黑龙江省宁安农场
建设内容:本项目占地面积为3.5万m2,新建垃圾填埋场一座,日处理生活垃圾30吨,填埋场占地1.67万平方米,平均埋深15米,总库容25万立方米。渗滤液处理站一处,新建办公管理区,总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有:临时侵占土地;建筑材料运输沿线以及施工场区及附近的噪声污染;扬尘污染、运输汽车尾气;施工设备清洗、材料所产生的污水、开挖基础时的基坑排水及施工生活废水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项目投入运营后可能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废水主要为卫生填埋场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化验室产生的化验废水;废气主要为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和臭气、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以及锅炉烟气;噪声主要为垃圾运输和填埋作业产生的噪声;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的污泥和锅炉灰渣等。
三、减轻及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施工期:
环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于容易产生粉尘的施工生产过程,如砼拌和所需水泥运输需采取封闭运输,粉状物料的加工应减少震动,同时堆放要加盖苫布,对施工区要适时进行洒水降尘,以减少扬尘造成的大气污染。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应选用高质量燃油,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再排放,废水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不大。本工程施工期生活污水产生量不大,设置防渗旱厕,定期集中清掏,严禁将生活污水随意泼洒。
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机械,尽量选用噪声低的施工机械,从根本上降低噪声,对现场噪声高的施工设备,在施工机械上安装消声装置,如隔声罩或隔声屏障,使机械设备的噪声源声压级满足控制标准。同时要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运行噪声。运输车辆在经过有居民居住的地方附近时,要减速慢行,以免对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在施工区内设置临时堆渣区,做好拦挡措施,堆渣及时清运,防止水土流失。
(2)运营期:
①废水
本项目建成后三年内将垃圾场渗滤液收集后提升至污水处理站与生活污水和车辆冲洗水混合后进行处理,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表2排放标准后进行回灌。
本项目建成三年后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以及垃圾渗滤液一起运抵农垦牡丹江管理局渗滤液处理站集中处理,因此,本项目废水对地表水体不会造成污染,产生的影响可接受。
②废气
垃圾场如实行一日一填埋的正常单元操作法,场界恶臭污染物浓度不超标。对附近的居民区恶臭影响较小。污水处理站工艺产生的臭味相对较小,通过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构筑物要密封,排气管合理设计加活性炭吸附,吸咐臭味后高为15m排气筒排放,不会对周边村屯产生影响。调节池采用封闭式钢筋砼结构,池底防渗并在调节池开孔处加生物除臭塔装置一套。填埋垃圾应及时覆盖以控制臭气外逸,同时在填埋场四周设置防护林带,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经以上措施处理后垃圾场恶臭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被周围环境所接受。
本项目拟新建锅炉一台,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标准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
③噪声
本项目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禁止夜间运输等措施,工程运行后厂界噪声昼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经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可被接受。
④固体废物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的污泥送填埋场回填,锅炉灰渣外卖制砖。综上所述,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率为100%。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项目的建设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本环境影响评价认为,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行总量控制及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各种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控制在环境功能允许的范围内,不会改变现有环境功能。从环境角度来看,本项目是可行的。
五、建设单位及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黑龙江省宁安农场
评价单位名称: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齐工
电话:0451-55199557(及传真)
电子邮箱:hks55195506@163.com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主要是针对环评报告中的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污染防治措施和评价结论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提出公众意见,特别请相关公众对本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本次公众参与采用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后,收集公众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宝贵意见或建议,可在公示10工作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直接到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反映或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供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及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问询及意见提出时限为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黑龙江省宁安农场
评价单位: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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