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中纪通〔2010〕4号)文件精神,制定农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条:本制度适于在职的农场机关全体(含派驻机构、上划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管理区、场直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事前必须向党组织书面报告。
1.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喜庆、生日庆贺、乔迁新居等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3.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情况。
4.配偶、子女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三条:本人参与或操办个人重大事项情况。
1.婚宴:邀请家人及有礼尚往来的同事、同学、战友等参加,参与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桌,男女双方合办的一般不得超过40桌,车辆不得超过10台。
2.丧事:邀请家人及有礼尚往来的同事、同学、战友等参加,参与人数一般不得超过15桌。
3.其他喜庆事宜:仅限于家人,一般不得超过3桌。
4.安排酒席提倡家庭宴会,在酒店安排的,应事先向农场纪检监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排。
5.丧事宴请应于事后15日内填表备案。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准授意他人通过发请帖、打电话、发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发出邀请。
2.不准举办超过规定对象范围、人数限额的酒宴;不准在宴请地设置礼桌,不准分批次宴请,变相突破规定宴请的限额。
3.不按规定程序报告、不如实报告、或报告未获批准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4.以私人名义用******(物)送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违规动用公车的。
5.因参加婚丧喜庆事宜影响工作,在举办丧事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请示报告的方式。
1.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实行一事一报,各单位党支部书记、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场纪委监察科。
2.报告内容应在事前半个月内请示报告纪委,纪委视情况予以回复;其余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上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组织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第六条:监督与责任追究。
1.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班子成员之间应相互进行认真评议,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2.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本办法,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3.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非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监管责任,对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得力措施及时制止,制止不力的,追究其责任。
4.农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七条: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关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勤俭节约、文明新风的表率和积极倡导者。
第八条: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农场纪委监察科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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