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垦总局人社局、社保局******文件精神,现将垦区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
凡在垦区就业的劳动年龄内(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即:男195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女1958年8月31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垦区户籍、农村户籍人员、外省户籍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和已按个体劳动者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允许往前补缴),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规定
新参保人员,2013年8月31日前取得垦区户籍的,并且在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已按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2013年年底前,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补缴未缴纳年限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外省户籍,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但已在垦区购房人员,可凭暂住证、灵活就业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法和发票,从购房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年限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
已参加城居保或新农保的人员,符合参加垦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封存城居保或新农保账户,携带相关材料办理参保手续。
(三)基本养老金待遇
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外省户籍、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但仍在垦区灵活就业的,凭公安部门暂住证***多可以延续缴费5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符合享受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四)办理程序
1、具有垦区户籍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携带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社区灵活就业相关证明到农场劳资科办理参保资格申请。
2、劳动年龄内农村户籍、外省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建账缴费的,由参保人员携带暂住证和灵活就业先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暂住证到劳资科办理参保资格申请。
截止时间:2013年12月15日
联系人:高天娇
电 话:784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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