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农场
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场职工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场职工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场。宁安农场201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208万元,其中,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90万元,农机具购置补贴118万元。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机械、其它机械等11大类,25小类(详见附件2)。农机补贴重点向免耕精量播种机、水稻高性能插秧机、大型谷物联合收割机、北斗自动导航设备、玉米秸秆处理机械等倾斜并优先安排补贴。
1、动力机械:旱田农场重点补贴120马力以上四轮驱动拖拉机及配套深松整地机、重耙、播种机等机具。
2、收获机械:重点补贴喂入量≥6kg/s、发动机额定功率≥140马力全喂入轮式水稻联合收获机;喂入量≥2.5kg/s、发动机额定功率≥60马力、纵向轴流式全喂入履带式收获机;喂入量≥3.5kg/s、发动机额定功率≥85马力全喂入履带式收获机;≥4行水稻半喂入收获机;≥4行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水稻割晒机等。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由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根据农业生产需要,通过采用择优筛选等办法选型确定,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由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中的全国通用类机具产品和垦区支持推广目录中的非通用类机具产品组成,并制订《黑龙江垦区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供农牧场职工选择。中央财政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列入国家和垦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垦区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垦区自行确定,一般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不得超过垦区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同时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3)。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自有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新型农机具补贴主要用于大型先进农机具的试验和示范。
不允许对省内外和垦区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抓阄、公开摇号等农场职工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场职工,可优先补贴。
每户农场职工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不超过3台件,其中拖拉机1台(或联合收割机1台),农具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额度则不能超过本场年度国家农机补贴总额的50%。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公布,供农场职工自主选择。各生产企业也可不选择经销商,由企业直供,即直接销售。补贴对象可以在垦区辖区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管理局区域选择经销商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购机补贴工作操作程序
(一)通过媒体(电视)及公告等有效形式,及时向农场职工公布、宣传国家购机补贴的相关政策。并根据方案精神,在规定时间由购机者自愿向农牧场农机部门提出申请。
(二)收到补贴款一周内将补贴资金汇至本管理局计财处(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下同),必须按购机补贴计划全部实施完毕,如出现补贴资金结余,总局将收回另行调剂使用。
由总局组织实施集中统一采购的农业机械的补贴资金须由各管理局计财处将补贴款统一汇至垦区采购招标中心进行统一结算。
(三)总局农机局采取择优筛选等办法,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职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价格按照不同操作程序通过招标谈判或购机职工自行谈判商定。
(五)农机和财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补贴对象的资格和优先条件进行审查,***终确定购机者名单、机具品目分档名称、购买数量、补贴额等,并将补贴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同时在购机者所在管理区或农场机关办公地点张榜公示7天,确保享受补贴者的确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设立补贴专项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农场补贴咨询电话:7841952
(六)补贴对象确定无异议,经管理局农机局审批后,农场农机主管部门为购机者办理购机补贴申请表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上过程需通过农机购机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进行申报和审批),并由农场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农场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农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备案。享受农机补贴的购机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购置补贴机具,购机时凭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购机者本人*********在总局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中自主选择,并与经销商进行议价购机。满意后,交付购机差价款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提货后购机者签字确认,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
(七)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后,须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上传发票原件,动力机械在发票中必须注明发动机和底盘号码,并复印留存发票和购机者*********。同时,经销商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中填写的机具编号,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做喷涂标志(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3年国家补贴机具)。
(八)经销商凭经销企业供货表和发票复印件到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进行购机核实,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实际购机和供货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确认并上传有关信息到管理局农机局进行***后核实。
(九)经销商或企业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申请结算补贴机具汇总表和分农牧场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向各管理局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各管理局农机局审核无误后,向各管理局计财处申请拨款。各管理局计财处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经销商结算补贴资金。
(十)补贴设备到位后,农场农机部门要对购买的机具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对于进口农机设备和批量采购的插秧机、免耕精量播种机、联合收割机等由总局组织实施集中招标采购,其它国产设备也可采取由各管理局或农场农机、财务和用户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与经销商议价批量采购的方式,统一确定批量优惠价。在征求购机职工意见后,进行统一采购。不同意的可自行按正常程序要求采购。
(十二)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对本区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农场形成的总结报告报管理局农机局和计财处。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要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建立健全农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农场领导牵头,纪检监察、财政、农机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农场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管理局农机局和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机部备案后实施。
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2013年垦区将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总局制定的年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职工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职工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职工的价格。
******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作业区,宣传到户到人。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等。农机科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科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农场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作业区,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农场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开通固定专栏或采取电视、广播等有效形式公开补贴政策和信息。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农机科、计财科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农机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落实好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总局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务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职工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职工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职工,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投诉举报电话:7841952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农机部门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对农场职工的宣传引导,让职工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职工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职工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保护职工的权益。
宁安农场农机科
201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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