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宁安农场环保科政务公开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管理局环保局的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农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2.组织实施国家、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农场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农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组织实施“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4.负责制定农场自然保护区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向农场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生态农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5.配合环保局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生态破环案件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工作。
6.负责宣传教育、统计及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7.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8.承办管理局环保局、总局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务公开形式
黑龙江省宁安农场网站
三、政务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四、单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场部机关办公楼
五、科室成员、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科 长:张福久,负责全面工作。联系电话:0453-7841757
科 员:崔广文,协助科长完成各项工作,联系电话:0453-7841757
六、行政权力
1.餐饮服务业环境影响文件审批
审批范围:农场一切餐饮业、歌厅等服务行业,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
审批权限:执行《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审批时限:环境影响登记表为15日内审批。逾期不批复又不做说明的,可视为批准。
承办机构:环保科。承办人:崔广文
2、排污收费
(1)《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
(3)《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
七、办事结果
按照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流程,依程序、按时限、办结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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