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林业发展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农场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办法和发展战略。
二、负责组织全场造林绿化的设计、实施、检查、验收。
三、负责全场的森林防火工作;统一管理入山证、用火许可证及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组织、管理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编制森林采伐设计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场林政管理工作。管理权限内的木材运输、经营及林权、林地;呈报征用、临时占用林地,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及林地开发利用。
六、负责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呈报申领野生动物饲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
七、组织实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申领植物检疫证。
八、组织林木种子、种苗、花卉等基地建设,及时呈报申领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九、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制订营林生产、森林抚育采伐、调查设计、造林验收等林业生产技术规程及标准。
十、组织申报林业科研项目,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指导林业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
十一、完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林业产业化,发展种、养、采、加等第三产业。
十二、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和检疫队伍建设,业务培训;指导林学会、园艺协会、食用菌协会、花卉协会工作。
十三、承担农场森林防火指挥部、绿化委员会的日程工作。
十四、完成农场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政务公开形式
黑龙江省宁安农场网站
政务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单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场部机关办公楼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1、资源管理。限额与计划的编制、呈报;采伐设计、采伐证的申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规划;森林资源统计与分析上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资源的档案管理。林下经济的发展。
2、造林绿化。贯彻落实造林法律、法规,起草相应政策、措施;编制造林规划,签订造林绿化目标责任状,并组织目标考核;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立项、实施;造林检查验收,并执行奖罚;造林绿化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承办绿化办日常业务。
3、森林防火。贯彻执行防火条例、方针、政策、监督法规实施;制定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实施,兑现奖罚;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火案调查;编制扑火方案、预案、规划;申报防火检查站的设立;协调处理森林防火问题;森林防火的宣传。
4、林政管理。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管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对全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呈报申领;征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呈报;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林权争议、纠纷的调处;林权证的申领。
5、经济林管理:果树产业及加工业提供产业的信息传递、技术咨询服务及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新品种开发、引进与推广。
6、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种苗生产。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的条例、法规、办法。编制全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测报工作规划,制定全场年度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防范林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全场森林病虫害普查,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专项调查。对全场林木、种苗、林产品实施产地检疫。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入境木材、种苗,林产品进行申报,对引入新的森林植物进行检疫、隔离、试种;对违反森林法、检疫条例、防治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管理。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负责对突发性森林自然灾害的防治技术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刘 仁:科长兼经理。负责林业全面业务工作。电话:0453-7841733。
于丽杰:书记。负责党务、党建及林业科日常工作。
科室成员、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于丽杰:书记。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检疫,林木种子及种苗生产。电话0453-7841733
高殿军:技术员。森林防火及林政管理。电话:0453-7841733。
高立平:技术员。森林资源管理及造林绿化。电话:0453-7841733。
侯 英:技术员。经济林生产兼工会主席、女工主任。电话:0453-7841733。
李风清:防火办工作人员王 丽:会计兼统计。电话:0453-7841733。
李风清:防火办工作人员。电话:0453-7841733。
行政权力
一、征占用林地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资政[1996]25号《关于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木材运输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资政[1996]25号《关于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森林植物检疫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资政[1996]25号《关于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野生动植物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资政[1996]25号《关于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自然保护区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农垦、森工、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六、林木种苗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木材检查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林木采伐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资政[1996]25号《关于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森林防火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森防便[1995]4号《关于省农垦总局森林防火办公室行政指责的批复》、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造林绿化、义务植树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绿办[1995]9号《关于省农垦总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职责的批复》
十二、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资政[1996]25号《关于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三条:省农垦总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十三、退耕还林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第四条:省农垦总局负责本系统的推耕还林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野生药材保护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设立的野生药材主管机构负责本系统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接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五、林木种子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农垦总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系统林木种子工作。
办事结果
一、对审批、审查、开证等业务分别按规定办理时限完成,对一般性审批、审查、办证等事宜无特殊情况必须当天办完。
二、对于林业行政收费的项目要告知收费标准、依据,并出据相应票据;
三、对审批、审查、办证等业务,谁负责,谁办理。
四、举报电话:0453-784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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