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一、在《农垦条例》的授权框架内,行使乡镇级行政执法权。承担农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农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筹备;组织全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农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全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五、负责全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
七、依法对全场安全生产培训、咨询、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进行认证和监督管理。
八、依法对全场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 “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全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依法组织全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调查处理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十二、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对全场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一般性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协助管理局业务部门申请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条件的审查、证照发放。
十五、协助管理局业务部门申请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初审工作。
十六、协助管理局业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初审工作。
十七、协助管理局业务部门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和证照的颁发及管理工作。
十八、依法对全场重大危险源实行备案。
十九、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对全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务公开电话
0453-7841757
政务公开形式
黑龙江省宁安农场网站
政务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单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编:157412
成员、职务、工作分工及联系电话
张福久:局长,主持农场安全监管局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号2314040020。联系电话:0453-7841757.
孙晓梅:科员,协助局长开展工作。负责综合、规划科技、政策法规教育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权力
一、在黑龙江省农垦系统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二、负责对全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协助管理局业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农场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农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管局委托书。
四、协助管理局业务部门按照管理局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五、协助管理局业务部门负责对垦区申请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审批、证照颁发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及省安监局委托文件《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任务的通知》(黑安监发〔2006〕29号)
六、协助管理局业务部门负责垦区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甲种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初审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和国家煤监局令第10号)及省安监局委托文件《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任务的通知》(黑安监发〔2006〕29号)、《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政许可换证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函字〔2007〕95号)
七、协助管理局业务部门负责垦区申请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初审工作。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管总局令第20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文件《关于设立部分硬岩类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窗口的通知》(黑安监发〔2006〕21号)。
八、负责全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初审。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安监发〔2005〕129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和国家煤监局令第1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关于确定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的通知》(黑安监发〔2007〕45号)
九、协助管理局业务部门负责垦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审查、证照颁发管理工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和省安监局委托文件《关于委托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通知》(黑安监发〔2007〕37号)。
十、依法对全场重大危险源实行备案。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对全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十二、监督农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对全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办事结果
一、协助管理局业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经领导批准,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二、自收到办理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理完全部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自收到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初步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上报管局安全监管局审核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自收到全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自收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受理完全部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管局安全监管局备案后,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受理全场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无证上岗;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就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管局主管部门的授权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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