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农场审计科政务公开
一、职能职责
1.经济监督职能,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企业所属各经济责任承担者按既定的目标、方针、政策、制度、计划、预算等的要求认真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并揭露违法违纪、营私舞弊、盗窃、损失浪费以及经营管理中的弊端,达到加强企业控制、严肃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目的。
2.经济评价职能,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资料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 各项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是否真实、可靠,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贯彻落实国家、农垦总局、管局制定的各项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向农场领导汇报审计情况,并向分局有关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制定比较完善的审计计划。
4.负责农场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审查,对其一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检查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就资产、负债、损益、效益、专项资金等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5.负责农场各单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任期和离任经济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负责组织实施场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二、政务公开形式
黑龙江省宁安农场网站
三、政务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四、单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场部机关办公楼
五、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实施;农场所属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负责实施组织部委托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负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科室领导成员、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陈敬宇:副科长,负责审计科全面工作。联系电话:0453-7841703。
七、行政权力
(一)经分局审核确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l.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赋予内审的权限对农场财务独立的单位、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2.管局授予的对被审单位违纪违规情况进行通报、警告、内部罚款、收缴违纪资金、责令改正等权力。
(二)审计科审计工作程序
1.审计立项程序。对任何一项审计需要有年度审计计划,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农场主要领导的指示,组织、人事部门离任提请。
2.由场领导指派审计组长,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签发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拟定实审方案,确定审计方法、范围、内容、步骤、时间,明确任务和分工。
4.抓好实审阶段工作。审计组实施审计作业时,要做好审查、查证、取证、核实工作,编定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调查人或单位领导意见,并在核实的书证上或书面材料上签字,加盖公章。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5.审计终结,拟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被审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益公章),交场领导审定,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重大审计及审计中有重要问题需经科务会议讨论、场领导审批,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6.审计复议。被审计单位对下达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时,可在十五日内向场领导或分局审计处提出复审。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7.罚没款由审计组催缴。
八、办事结果
l.审计人员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形成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管局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
|